按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郑民三初字第1123号],郑州建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构成了对内部一码资料的专利侵权,内部一码资料同建达公司达成法律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达公司对2011年12月31日前由于未经安振公司许可使用高速铁路轨道板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0055105)技术的行为赔偿安振公司损失20万元。(此款已经法院账户支付给安振公司)
二、安振公司许可建达公司在2012年1月1日后使用该权利,双方另行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上述发明专利产品不仅适用于高速铁路轨道板的振动密实,同样适用于桥梁等砼构件的密实,只要在整体结构上仿制,都构成侵权,上述专利有效期至2027年9月4日。
建达公司自2012年1月1日必须签订而至今未与我公司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我公司郑重公告:该期间私自生产经营的高速铁路轨道板振源装置属于违法产品,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必要时我公司将诉诸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我公司郑重告知广大用户,请拒绝使用侵权产品,避免因此引起法律纠纷,给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内部一码资料
2018年5月2日